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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其效力如何?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7-09 16:34)    点击:294

“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其效力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由此事见,对于以贷还贷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具体问题分析。

  (1)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为短期流动资金借款,可认定借贷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担保,而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和民事责任。

  (2)如果借款合同中写明是以贷还贷,或有证据证明保证人明知借贷双方以贷还贷仍为提供担保的,如无其他保证合同无效事由,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3)在旧贷和新贷均有保证人且保证人为同一人时,保证人原则上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4)对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虽未征得保证人同意,但贷款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并非与借款人互相串通欺骗保证人,因此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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