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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贩子之所以猖獗的原因是什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4 16:23)    点击:410

人贩子之所以猖獗的原因是什么?

  人贩子之所以猖獗,是有多方面的原因的,而经济原因是最主要的。马克思关于利润有句名言: “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它就保证被到处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着绞首的危险。”这句名言对人贩子更是恰如其分。人贩子在贩卖妇女儿童时,其成本很低,而一旦贩卖成功一宗,即获利少则三五千,多则三五万,正是因为利润丰厚,所以人贩子总是铤而走险,完全置法律予不顾。因此,我国法律在打击人贩子时,除对其适用的人身刑外,还对其适用财产刑即“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打击其非法财产所得。其次,人贩子斩而不绝的原因还在于有市场,即买方市场的存在。记得一个公益广告语这样说:“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在这里,同样可以用在人贩子的身上。比如有些地区有些人封建意识浓厚的“重男轻女”非要儿子的现象;偏僻山区彩礼陋习导致正常渠道无法“娶亲”,退而求其次找人贩子“买媳妇”解决婚姻大事。再次,就是我国收养的法律关系存在一些漏洞,有的人想收养而不得,有的人利用收养行买卖之实,这在无形中助涨了人贩子的市场。最后一个不是原因的原因,我国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打击力度相对于人贩子明显量刑偏低。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还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驻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如此一来,导致在现实中,几乎很少有因为收买被拐儿童而“入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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