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对“拐卖儿童”的刑事处罚力度可抑制拐卖儿童现象吗?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4 16:23) 点击:318 |
加大对“拐卖儿童”的刑事处罚力度可抑制拐卖儿童现象吗? 首先,“人贩子一律死刑”这样的观点、建议,类似于文化革命时期的政治运动。其实,经过三十多年的经济发展,现在人民群众的物质条件已经大大改善,但精神层面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现在,我们强调的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本和前提就是要让国民都知法懂法守法,而非义气行事,一窝蜂似的搞运动式的治国。现在网络上呼声很高的“人贩子一律死刑”正是这种思维方式的体现。而这种思维模式确实对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破坏力。另外,这种观点也不符合法制观念,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每一个人贩子也是不尽相同,每一宗事例都千差万别,产生的后果也有所不同,怎么就一律死刑呢?这是不是与中东正在蔓延的“伊斯兰国”的做法很象呢。而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已经达到死刑的标准了,而不加区别地“一律死刑”,显然不是法律的要求和目的。所以,这种说法是不可取的。其次,应当立法惩治买方,打消买方市场。治理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拐卖者重拳出击外,还应对孩子加强社会常识的教育,建立儿童失踪反应机制,对收买者给予严厉打击。拐卖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其交易必然涉及买卖双方,而致使本应受保护的儿童脱离家庭,其监护人的失职也不容忽视。改变法律惩治制度过轻,难以威慑犯罪分子和买人者无罪的现象,加大处罚犯罪分子和买家的处罚力度,促使收买者不敢买、不愿买,那么就断开了拐卖与收买之间的“链”,拐卖犯罪就失去了继续实施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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