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是如何实践的?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4 16:26) 点击:502 |
欠款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违约金过高时法院是如何实践的? 对于“违约金明显过高”违约方不向法院主张,法院无权依职权调整。第114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关于违约金过高的主张方式问题,根据我国不告不理的民法原则,以当事人向法院请求为前提条件,实践中存在提起反诉和提出抗辩两种做法,但无论哪种做法法律均要求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明示提出,当然也可以放弃;关于违约金偏高,法院能否释明,鉴于各方当事人对违约金的情况并未持有异议,法院应当首先考虑维护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当事人未主张调整违约金数额的场合,不提倡法院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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