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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应当由谁来举证实际损失?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4 16:26)    点击:486

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的,应当由谁来举证实际损失?

  与损害赔偿相比,违约金一个重要特征是违约金的支付避免了损害赔偿方式适用中常常遇到的计算损失的范围和举证的困难,从而节省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花费。当事人之间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了约定,只要发生了违约行为,受害人就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而并不要求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失与违约金约定的数额相一致。

  这在经济活动和司法实践中均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但当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时,他可以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但权利人(违约方)需对其提出的违约金与损失不符提供证据,证明二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因为违约金的数额是当事人事先作好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它应当被严格的遵守,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违约金约定数额的合理性,而当有一方认为该数额的约定不合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请求的提出方负责举证证明,如果请求方不能证明约定数额与损失之间存在巨大差额,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当然一般情况下,受害人对于自己所遭受的损失应当较违约方更清楚,提供相应的证据也更容易,但并不能因为受害人举证更容易而一律由受害人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大小。当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数额时,仍应当由违约方来证明受害人遭受了多少损失,以及损失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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