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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际损失已经无法判定时,法院如何进行调整?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5-09-14 16:27)    点击:838

在实际损失已经无法判定时,法院如何进行调整?

  违约金的数额,实际损失无法判定时已有约定的应依约定。

  在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无法估量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此种违约金予以支持。依据违约方的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只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损失的标准。而即使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律也只是赋予当事人“适当减少”的权利,而并非将违约金减少到“实际损失”的130%。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对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应当避免采取简单地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机械司法而可能造成实质不公平。

  在无法计算实际损失情况下,任何违约金的约定都属于“过分高于损失”的范围。如果机械地以违约行为没有给守约方造成损失为由,部分或全部排除适用当事人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严重违反合同自由原则,那么合同将不再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产物,司法的过分干预必将导致合同的消亡,此时以约定的违约金判决才更符合实际,符合司法实践,符合立法本意,符合公平原则。违约方本身就是过错方,应该对其进行惩罚性制裁,这样才可以体现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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